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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性问题报告的审查判断困境与制度重塑
引用本文:吕泽华,渠澄.专门性问题报告的审查判断困境与制度重塑[J].青海社会科学,2023(5):151-162.
作者姓名:吕泽华  渠澄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量刑证明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19YJA820033);
摘    要: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赋予专门性问题报告以证据资格,但其在刑事证明中仍面临证据种类归属混乱、审查判断实体标准与程序保障机制不足致使相关活动流于形式、配套机制缺位等问题。对此,应明确专门性问题报告的独立证据种类地位,重塑专门性问题报告审查判断的实体规则:破除唯资质论,从多维度考察专门性问题报告出具人的实际能力;建立统一尺度,明确对报告呈现形式关键要素的审查判断;避免形式化走过场,开展对报告大前提、逻辑推理过程以及结论性意见的实质性审查判断;立足整体视角,注重对专门性问题报告与其他证据印证关系的审查。细化完善报告出具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等审查判断的程序机制。此外,明确生成专门性问题报告的启动模式,并辅以双盲检验机制、报告出具人追责机制对证据质量进行闭环把控,多措并举综合推进专门性问题报告审查判断的实质化。

关 键 词:专门性问题报告  专门性问题  审查判断  证据种类  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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