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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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春女.论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J].学术交流,20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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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春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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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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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违约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于因违约解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和范围,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对此,无论学理上还是比较法上均存在着可得利益范围和信赖利益范围的分歧.根据违约解除溯及力的规定及其理论,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只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也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种类确定,非继续性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对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履行利益的损失;对未履行的部分,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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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 解除 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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