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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财产所有权
摘    要:<正> 近年来,我国经济理论界和法学界,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曾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和国营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探讨,这对当前正在进行的改革是十分有益的。在探讨中有人认为,“在全民所有制内部,企业也是一个层次的所有者。”①另有人认为,“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后,还必须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对生产资料有一定的所有权。”“企业所有权的存在是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商品经济属性的反映。”②还有人认为,国家和企业都具有对财产的权利,“这种双重财产权就是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企业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③我认为这些看法虽有一定的见解,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否定了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否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这一根本原则,因而不能充分揭示国家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必然会影响妥善解决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是很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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