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关于我国刑法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刑法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比较研究,学者之间一直存在着“移植说”和“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高铭暄教授作为“肯定说”的主要代表,认为我国选择“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理论置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外,并不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发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既具有“入罪”功能,也具有“出罪”功能。此外,要准确评述高铭暄教授关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学术观点,还必须充分把握比较对象理论上的完整性,避免机械地进行不合理的比较,并通过全面了解自身和对方的长短处,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罪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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