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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引用本文:赖隹文.论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9-17.
作者姓名:赖隹文
作者单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518048
摘    要:以手段行为强度的大小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忽略了强迫交易罪的交易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以给付的对价合理与否来区分两罪忽略了强迫交易罪的强迫性,也与抢劫罪的手段特征相悖;认为两罪共存的观点,可能导致重刑主义的出现和强迫交易罪的虚置化。只有综合判断标准的区分方法才能克服这些弊端,为两罪寻找出清晰、合理的界限,实现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的修正,使两罪出现不可能交叉的绝缘部分,在讨论两罪的界限时无需对其进行考虑。

关 键 词:强迫交易罪  抢劫罪  手段行为  对价  被害人角色  场域性

On the Division of Compulsory Dealing and Robber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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