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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时间对债权回收率的影响及其原因
引用本文:唐应茂.违约时间对债权回收率的影响及其原因[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4(6):112-119.
作者姓名:唐应茂
作者单位:耶鲁大学法学院,美国
摘    要:法院的努力对于回收金融机构债权的效果虽然很重要,但是法院的努力所能达到的效果受进入法院的案件性质的制约。通过对某法院大约1000个审判和执行数据的实证研究,本文发现金融合同违约时间长的案件,即便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债权回收的效果也不好。进一步发现,违约时间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的金融合同法院的回收效果差异很大。法院对于前者的回收效果较好,且强制措施有效果;法院对于后者的回收效果更不好,且强制措施没有效果或效果不明显。本文认为,两类合同在回收效果上出现的差异是由于债权人对不同违约时间的金融合同的分类处理造成的。违约时间一年以上的金融合同通常在进入法院之前已经被债权人定性为有问题的合同,因此,法院的努力和强制执行这类金融合同的效果要大打折扣。

关 键 词:判决执行  违约时间  贷款合同  金融
文章编号:1000-5919(2007)06-0102-08
修稿时间:200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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