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仲裁不受理监察立了案--从刘女士索要工资争议案看维权途径
作者姓名:宋厚振  李国念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刘女士1989年4月与某服装厂签订了8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又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末刘女士要求辞职从事个体经营,企业未准.为防止刘女士不辞而别,企业于2000年1月开始扣发了刘某的工资报酬(计3个月2550元),2000年3月合同到期,刘女士不理会厂方是否同意,口头打个招呼后就离开了工厂.刘女士离厂后,企业扣押了刘某的个人档案,考虑个人档案的问题,刘某未对劳动报酬问题进行追究.2001年4月,企业将刘某的档案移交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年7月刘某获知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该服装厂补发其在企业工作期间的3个月劳动所得255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以刘某"超过申诉期限"为由未予受理.同年10月,刘某又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了此案,责令企业支付刘某的劳动所得255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637.50元,共计3187.50元.鉴于企业的积极态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议免除了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此事得到处理后,刘某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大加感激之词,而又多次在公众场合抱怨劳动仲裁部门不立案、不调查,没有解决问题.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