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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继子女间建立抚养关系的探讨
引用本文:鲍元顺 ,胡良荣.继父母继子女间建立抚养关系的探讨[J].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1988(2).
作者姓名:鲍元顺  胡良荣
摘    要:子女当其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时,与父(母)之新配偶便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也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是随着父母死亡或离婚及一方或双方分别同第三者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倘继子女未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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