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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0〕22号
摘    要:(上接2010年第11期)第十二条就医待遇及服务:(一)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执行参保地政策,医疗费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或委托的就医地最高级别经办机构根据省社保中心提供的报表支付给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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