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法律保留规则的缺失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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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康敬奎.《立法法》法律保留规则的缺失与完善[J].江海学刊,2012(2):136-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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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敬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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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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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保留原则经过长期发展,逐步形成了科学的理论体系,值得我国借鉴。但《立法法》第8条、第9条规定的权限划分未能充分体现法律保留原则,对一些重要事项没有绝对保留,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现阶段,法律保留尤其是绝对保留的范围应当拓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应当明示为法律保留事项,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对财产的重大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以及涉及国家组织结构、基本制度的事项应当绝对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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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法》 法律保留规则 法律保留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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