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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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建,夏凤英.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与实证[J].青海社会科学,2012(4):100-104,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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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建 夏凤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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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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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1CFXJ10);烟台市社科规划项目《烟台近海海域生态补偿的法律问题研究》;山东省检察院重点课题《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权与民事诉讼公诉权的冲突与融合——以环境民事公诉为例》(2011JCKT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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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只有进入法律关系的轨道才能得到有效实施。主体的确定是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环境行为的性质、产权及环境权利义务等是其确立的重要考量因素。不承担提供公共环境服务义务的社会主体,在产权明晰基础上从事的具有外部影响的环境行为,增益的提供者与接受者是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直接主体;而在产权不明基础上发生的具有外部影响的环境行为中,国家是恒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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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补偿 公民环境权 生态补偿法律关系 付偿主体 受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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