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划分 |
| |
引用本文: | 方志平.质疑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划分[J].社会科学论坛,2005(1):44-46. |
| |
作者姓名: | 方志平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北京,100089 |
| |
摘 要: | 依“天赋人权”之理念,人生下来就享有权利,包括享有民事权利。民法博大精深,因人文关怀之势,导开启民智之河!德法两大著名民法典皆以“人”开篇即可见一斑,自然人作为“活着”的民事主体,更是备受关注。各国民法均规定有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制度,但在分级制度上,有的国家采用单级制,有的国家采用复级制。所谓单级,即仅就年龄分为成年与未成年两期。未成
|
关 键 词: |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划分 民事权利 天赋人权 开启民智 人文关怀 民事主体 质 “人” 民法典 作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