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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析
引用本文:张佳音.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析[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2).
作者姓名:张佳音
摘    要:不当得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正常现象,怎样去认识这种现象的法律性质,以及如何对待由它引起的法律后果,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浅见。一、不当得利是法律事件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表明,它无疑是一种法律事实。这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法学界的共识。然而,法律事实又表现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不当得利这种法律事实属于“行为”还是“事件”,在众多的有关论著中却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回答。有的法学词典在注释不当得利这一词条中,认为它“是履行违法和显然对国家有损害的法律行为……。”①显然,在这里不当得利至少在一定情况下或者说一定程度上,被看作是一种法律行为。有的教材尽管明确指出:“不当得利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件。”但是,与此同时却又认为:只有受损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取得利益人的贪占便宜的心理状态,同样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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