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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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枫逸.《广告法》修订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口子”[J].老年人,2015(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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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枫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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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5年1月,我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烟草广告”这一条,依然为烟草广告留了口子。不少控烟专家和法律专家认为,我国2003年就已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于2007年全面履约。《公约》第13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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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烟草广告 广告法 审议稿 烟草制品 修订草案 控烟 烟草危害 烟草企业 销售终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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