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广告法》修订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口子”
引用本文:张枫逸.《广告法》修订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口子”[J].老年人,2015(5):11.
作者姓名:张枫逸
摘    要:2015年1月,我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烟草广告”这一条,依然为烟草广告留了口子。不少控烟专家和法律专家认为,我国2003年就已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于2007年全面履约。《公约》第13条及

关 键 词:烟草广告  广告法  审议稿  烟草制品  修订草案  控烟  烟草危害  烟草企业  销售终端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