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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学与经济法之间——后危机时代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再诠释
引用本文:栗明辉.在经济学与经济法之间——后危机时代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再诠释[J].理论界,2010(9):35-37.
作者姓名:栗明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2008年发生影响至今的国际金融危机在经济学理论上可解释为"市场失灵抑或政府失灵",确切而言,表面上为金融市场失灵,实质上为金融监管失灵。引申到经济法层面,立足于后危机时代,本文重新审视了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并就应对策略从法律上提出了三点管见:让金融风险防控成为一种金融监管法律文化植根于金融监管法律的立法理念中;从社会金融治理机制方面妥当地发挥金融治理机制这一"软法"的"软约束力";强化金融领域信用管理立法,将金融领域信用破产落到实处,通过加大信用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有效避免金融领域信用失灵成为社会常态。

关 键 词:监管失灵  信用失灵  金融治理机制  软法  软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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