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的再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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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洪兵.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的再审视[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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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洪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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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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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主要关系到共犯、罪数的认定与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区分即成犯与状态犯仅具有观念上的意义,而区分状态犯与继续犯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属于何种犯罪形态,背后的规范性考量还是法益的保护.值得持续地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属于继续犯,否则属于状态犯或即成犯.典型继续犯有非法拘禁罪、不真正不作为犯、持有型犯罪、危险驾驶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绑架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属于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属于继续犯而是即成犯.窝藏罪、赃物犯罪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应根据行为表现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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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即成犯 状态犯 继续犯 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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