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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村民罢免权实现的困境及其制度完善——兼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村民罢免之规定
引用本文:李华.村民自治中村民罢免权实现的困境及其制度完善——兼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村民罢免之规定[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作者姓名:李华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8
摘    要: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选举权实现的重要保障,是村民民主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尽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了提出罢免主体的范围、取消了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罢免程序的规定、放宽了通过罢免的法定条件,但是却未规定罢免组织机构,未规定罢免时效,未完善罢免程序,因此很难从根本上消除农民“难罢免”“乱罢免”的现象.建立以村民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和村民自身的三级罢免启动为路径、以司法监督为保障的罢免机制,是村民自治中村民罢免权实现的重要法律保障

关 键 词:村民自治  罢免权  罢免时效  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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