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村民罢免权实现的困境及其制度完善——兼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村民罢免之规定 |
| |
引用本文: | 李华.村民自治中村民罢免权实现的困境及其制度完善——兼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村民罢免之规定[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
| |
作者姓名: | 李华 |
| |
作者单位: |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8 |
| |
摘 要: | 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选举权实现的重要保障,是村民民主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尽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了提出罢免主体的范围、取消了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罢免程序的规定、放宽了通过罢免的法定条件,但是却未规定罢免组织机构,未规定罢免时效,未完善罢免程序,因此很难从根本上消除农民“难罢免”“乱罢免”的现象.建立以村民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和村民自身的三级罢免启动为路径、以司法监督为保障的罢免机制,是村民自治中村民罢免权实现的重要法律保障
|
关 键 词: | 村民自治 罢免权 罢免时效 司法监督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