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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应扩大有限调解范围的理性思考
引用本文:孙雁鸣,张海东.关于行政诉讼应扩大有限调解范围的理性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05(12):102-103.
作者姓名:孙雁鸣  张海东
作者单位:1. 朝阳师专马列德育部,辽宁,朝阳,122000
2. 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辽宁,朝阳,122000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中涉及的调解有特定性,即只在国家行政赔偿时适用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通常所称的有限调解原则。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大量规定的非羁束行政行为的适用是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的,这说明现行法律允许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权力有较灵活的选择性和处置性。法律也应授权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调解之权限和职能。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扩大有限调解  理性思考  可行性分析
文章编号:1003-4145[2005]12-0102-02
修稿时间:200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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