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概念的民法学思考 |
| |
引用本文: | 黎平,骆剑明,周爱萍.家庭暴力概念的民法学思考[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1):13-15,37. |
| |
作者姓名: | 黎平 骆剑明 周爱萍 |
| |
作者单位: |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系,北京,100026 2. 景德镇陶瓷学院社会科学系,江西,景德镇,333001 |
| |
摘 要: |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基于该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作者从民法学角度,对家庭暴力的主体和行为环境、暴力形式和伤害后果等方面作了细致的分析,最后揭示了家庭暴力的社会本质.
|
关 键 词: | 家庭暴力 主体和行为环境 暴力形式和伤害后果 本质 |
文章编号: | 1671-0479(2004)01-013-04 |
修稿时间: | 2003年9月18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