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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书法意象的创造——兼论书法的艺术特征
引用本文:王荣发.试论书法意象的创造——兼论书法的艺术特征[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3).
作者姓名:王荣发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形象性,是一切艺术的共同特征。书法作为艺术,当然也具有形象性。形象的塑造有具象、意象、抽象之分。书法不是具象的,它不象具象艺术那样细腻地描摹或再现具体事物的整体形象,但在审美欣赏上又有着类似具象艺术所具有的直观性。书法是抽象的,它是从客观世界中抽取相对独立的形式、关系和形式规律,运用抽象的线条来为塑造艺术形象服务的,因而在艺术形式和创作方法上有一定的抽象性。但它又不象抽象艺术那样弃绝事物形象和生活内容,作纯抽象的线条挥洒,不象抽象艺术那样令人迷惘费解。抽象艺术是一个特称名词,指特定的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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