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事先告知职业危害,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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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家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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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2017年1月20日,家住甘肃省威武市的杨某在安徽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的网站上看到招聘技术工人信息,于是千里迢迢来到该公司参加应聘,并顺利通过了笔试、面试等考核环节,被录用.2月6日,杨某从老家威武赶到该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在接受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是橡胶生产作业.杨某进入岗位后发现,每天要面对粉尘、丁二烯、正己烷、抽余油等,并且慢慢知道了这些东西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危害.由于在应聘时,公司没有向杨某说明该岗位要面临的各种危害,而且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杨某就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讨说法,要求为其调换工作岗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解释说橡胶生产作业只是气味难闻,对身体没有太大的影响,不同意他的换岗要求,还说如果不服从安排,就只能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杨某想拍屁股走人,但又不甘心因前来应聘花费的差旅费等损失.那么,双方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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