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立创业型大学的法人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基于公立创业型大学与州政府关系演变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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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明,恽晓方,史万兵.美国公立创业型大学的法人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基于公立创业型大学与州政府关系演变的视角[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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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明 恽晓方 史万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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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教育研究院职业教育研究所;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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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辽宁教育研究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JG13EB09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3YJA88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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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美国根据社团人数的多寡,将社团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并以此为依据将公立大学的法人地位分为:政府机构、公共信托机构和宪法上自治的大学。但对于美国公立创业型大学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争议,通过梳理美国公立创业型大学与州政府关系的演进,得出美国公立创业型大学属于宪法上自治的大学。对于我国公立创业型大学,一方面应明确其行政法人地位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另一方面,政府应对我国公立创业型大学实行放权管理,促进我国公立创业型大学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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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 公立创业型大学 法人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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