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的学理阐释与证立 |
| |
作者姓名: | 金秀琴 罗猛 |
| |
作者单位: | 1.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2. 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学系,哈尔滨,150080 |
| |
摘 要: | 基于主体理性的有限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等原因,契约当事人无法有效预见战争、剧烈的通货膨胀、经济政策的调整、经济危机或者金融动荡等事变.从而无法有效地将其风险在契约中予以分配.实证法层面的情事变更原则,其制度合理性的证立可从制度功能、价值层面、逻辑层面三方面入手.在长期契约或继续性契约履行完毕前,契约基础发生障碍或丧失,经济危机、国家干预等引起的重大事变使契约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关系遭到根本性破坏或契约目的不达时,由当事人分担该一般危险产生的重大损害,这是以衡平的理念对契约严守原则严苛性的缓和与干预,以保护当事人的法律政策考量.实现契约的实质正义.
|
关 键 词: | 不完备契约 情事变更原则 实质正义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