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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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贵松.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承担[J].学习与探索,2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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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贵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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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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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行政裁量的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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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主体负有防止危险的责任.如果行政主体履行这一责任时存在不作为,导致损害发生,行政主体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国家赔偿责任、真正的危险制造者是否可以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是否存在赔偿责任的分配等问题,需要从国家赔偿的功能和危险防止责任的性质角度进行透视,还需要从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的关系上给予厘清.那种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应允许受害人在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选择.如果行政主体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应承认行政主体向危险制造者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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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防止责任 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 国家赔偿 非真正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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