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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简易程序的规范化
引用本文:李霞.论民事简易程序的规范化[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102-106.
作者姓名:李霞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民事简易程序过于简单的立法设计,不利于两便精神与诉讼经济原则。因此除坚持《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外,应以公正与效率、方便诉讼与合法原则为理念对现行简易程序进行创新。规范化的简易程序应设计为:审判组织专职化;适用范围标准双重化———以诉讼标的额与案件性质为标准;开启网上远程立案新形式;增设庭前调解制度;延长审理期限;加设二审程序及独任审判制。

关 键 词:简易程序  审判组织  调解  二审程序
文章编号:1001-9839(2003)02-0102-05
修稿时间:2002年12月25

On the Normalization and Regularization of the Civil Summary Procedure
Abstract:
Keywords:summary procedure  conduction of a trial  mediation  second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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