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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原则的代价
引用本文:刁胜先,徐仲伟.论诚信原则的代价[J].社科纵横,2006,21(2):115-117.
作者姓名:刁胜先  徐仲伟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学院,重庆,630000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庆邮电学院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摘    要:诚信原则的必要代价有:司法成本的投入与司法腐败的产生,对一定程度上谎言盛行和道德淡漠的诱发与合法化,对实质正义的威胁等。因此,法律中的诚信原则本身不是一种纯粹的法律价值,而深深地打上了工具与手段的烙痕,故对其定位应当合理、科学,它并非优越于一切原则的帝王规则,而是与意思自治原则一起构建民法的两大根基,并服务于人类追求的公平正义。

关 键 词:代价  法律价值  两大根基
文章编号:1007-9106(2006)02-01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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