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有限判例制度实现正义——兼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局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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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榕.通过有限判例制度实现正义——兼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局限性[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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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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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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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课题项目"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解释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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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统一是司法正义最基本的诉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但从我国案例指导的实践进程来看,其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极为有限.鉴于我国制定法与大陆法系各国制定法的差距以及我国审级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上的欠缺,我国在设计案例指导制度时应当跳出大陆法系国家的定式,建立有限判例制度,并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以弥补现行抽象性司法解释在统一法律适用上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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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判例 案例指导 司法解释 |
Realization of Justice through a Limited Precedent System:Critiquing the Limitations of China's Case Guiding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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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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