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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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月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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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7;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徐州,2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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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是法的社会变革功能的一个环节。实现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传统立法观念的更新,还要求立法者敏锐地捕捉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信息,充分地开展立法调研,通过法律试行等方式来实现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的思想是我们研究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的理论前提。立法先导与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存在必然的联系,立法先导这一社会变革模式已成为现代国家组织和实施重大社会变革的基本方略。我国的改革实践已经表明,当代中国应当选择立法先导的社会变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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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 立法的社会变革功能 立法先导 |
文章编号: | 1002-462X(2007)02-0103-04 |
修稿时间: | 2006-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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