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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作者姓名:张光博
摘    要:我国的物权法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律。它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法律,是因为这里的物不论从质上看,还是从量上看,都是以公物为主体的。这里的物不只是私物,这里的权不只是“私权”,更不存在什么“私法”物权法不能离开宪法而独立存在。因此,必须把物权法与宪法统一起来,说明物权法与宪法的关系。应当明确规定:物权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的。物权法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不是独立的存在。物权法是反映和实施基本经济制度的。有人提出宪法应该规定“超越所有制的所有权”,那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作法。他们的宪法都不规定社会经济制度,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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