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探望权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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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国志.浅议探望权的执行[J].决策探索,2013(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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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国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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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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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探望权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我国于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引入了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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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探望权 未成年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执行期限 被执行人 抚养子女 英美法系 当事人 义务 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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