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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有哪些规定和程序
摘    要:劳动部1994年11月14日以劳部发〔1994〕447号公布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有这样几种人是不能裁减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规定,用人单位濒于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而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和就业帮助。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工人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教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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