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开展诉源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提升纠纷化解能力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虽被列为诉源治理工作体系中的参与主体之一,但在体系中的具体定位却不明晰,不仅给法院增添了新的负担,亦阻碍了诉源治理预期效果的实现。借助商谈理论,从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诉讼本质、释放法院功能等三个角度进行考量,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应有定位为“提供全面理性规范化沟通平台”的参与者。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从诉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发挥自身在诉源治理过程中的功能,辐射影响各主体进行理性、顺畅的沟通,始终贯彻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思想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从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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