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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民事责任
作者姓名:杜爱霞  冯晓青
作者单位:1.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17ZDA139);
摘    要:公有领域资源是衍生新知识、新作品的原材料,是科学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但在信息商品化过程中,错误的或欺诈性的版权声明、侵权警告、诉讼威胁、合同及技术措施等不断圈占、侵害公有领域,使本可以为公众免费使用的信息不断地被私有化、被监管、被加密和被限制,挤压了公众对公有领域享有的自由获取和使用权,消解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立法没有确认公众基于公有领域享有的权利,未确认侵害公有领域行为的违法性,更未明确侵害公有领域的法律责任,最终并不惩罚侵害公有领域者以救济和保护公有领域。为了公有领域的可持续性发展,应加强对公有领域的理论研究,并通过立法明确公有领域概念及公众基于公有领域的权利,明确侵害公有领域行为的非法性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为公众基于公有领域享有的权利提供法律救济。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公有领域  虚假版权声明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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