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的行政代履行:功能定位与规范调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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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以祥 马识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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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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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制度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16BFX147);;重庆市第五批高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环境法律责任主体扩张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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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保障性行政行为中的间接强制执行,行政代履行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承担的功能为兜底和应急,并为成本回收提供依据。但在现行法框架下,它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中作为成本回收依据的功能遭到限缩,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功能也在整体上受到削弱。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源于司法权的不当扩张挤压了行政权的运行空间,另一方面则源于环境行政代履行有关条款的内生缺陷。要解决上述问题,应选择环境法典作为规范调适的载体,在其中限制司法手段的适用范围,将应急处置定性为行政代履行,明确行政代履行的内容包含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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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行政代履行 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 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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