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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
引用本文:宋世杰,彭海青.试论"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J].社会科学家,2004(3):43-46.
作者姓名:宋世杰  彭海青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摘    要:减刑、假释具有满足刑罚目的要求、契合人道主义思想的重要价值蕴涵。我国现行减刑、假释程序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减刑与假释适用程序相同,笔者认为,减刑属司法权范畴,应由法院审理决定,并应符合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假释属行政权范畴,应由执法监督机关依法核定,并应符合行政程序的内在要求。因而对于减刑、假释应按其性质设置不同的程序。

关 键 词:减刑  假释  人道主义  程序重构
文章编号:1002-3240(2004)03-0043-04
修稿时间:20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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