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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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世杰,彭海青.试论"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J].社会科学家,2004(3):4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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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世杰 彭海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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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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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减刑、假释具有满足刑罚目的要求、契合人道主义思想的重要价值蕴涵。我国现行减刑、假释程序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减刑与假释适用程序相同,笔者认为,减刑属司法权范畴,应由法院审理决定,并应符合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假释属行政权范畴,应由执法监督机关依法核定,并应符合行政程序的内在要求。因而对于减刑、假释应按其性质设置不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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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减刑 假释 人道主义 程序重构 |
文章编号: | 1002-3240(2004)03-0043-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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