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次序初探——兼析《合同法》第1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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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谷爱平.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次序初探——兼析《合同法》第125条[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3):97-98,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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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谷爱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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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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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社会交易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有时并不能充分表达他们所要表示的意思,诸如语句含义模糊或有歧义,或是订立合同时没有考虑某些事项,而这些事项日后显得很重要。如果当事人发生争议,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我国现行《合同法》仅就合同解释作出了一些简单的规定,故在实践的过程中难以避免的要遇到一些困难。本文旨在就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次序作出一些简单的论述,从而为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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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的规则 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 |
文章编号: | 1009-4458(2006)03-0097-02 |
修稿时间: | 2005年11月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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