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以我国宪法规定为基础的法检权力配置关系,在法律解释上失之模糊,在制度实践中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多有窒碍:检察院依抗诉权启动再审制度削弱司法终局性原则;检察官“监督者”角色打破法院中立的“三方结构”;宪制设计中的“两院”关系引发法检双方角色认知冲突;审前羁押审查制度分割法院司法审查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权有碍法制统一。要推进实质性改革,应考虑重构法检双方的权力配置关系。通过修宪取消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回归公诉机关的专门化职能,检讨并清理因“法律监督机关”定位而衍生的相关制度,将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权赋予法院,扩大公诉权范围以强化检察机关的“公益代表人”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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