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事立法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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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浩明.完善我国民事立法刍议[J].江苏社会科学,1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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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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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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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现行民事立法的缺陷也愈来愈明显,无论在体制、结构还是在基本内容方面都远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其主要表现是:民事立法体系结构混乱,缺乏系统性;有关民事立法规定过于简略,存在大量的原则性条款、弹性条款和任意条款,不利于对具体的民事关系进行精确调整,也使得法官享有不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基本制度不健全,缺少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格制度等最基本的内容;民事立法带有产品经济的烙印,与社会主义市场的统一性及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原则存在着根本的矛盾和对立。完善民主立法的出路在于制定一部民法典,这既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要求,也是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所必需,同时也将有利于民法规范的整体统一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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