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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同及其启示
作者单位:;1.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2.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既有异又有同,"同"可借鉴,"异"可反思。两者都为保障快速审判权而兴起、设立,都是被害人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实施前提都是被告人自愿,量刑决定权主体都是法院。所不同的是:后者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前者不可;后者可以商榷罪名,前者不可;后者对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心态进行了明确区分,前者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后者有明显的合同效力,前者不具有。通过比较,可以对我国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得出七点启发:保障快速审判权不能以贬损基本诉权为代价;应根据不同动机区别对待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不得强迫任何人认罪认罚;在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法院对是否从宽拥有决定权;证明标准不可降低,但质证程序可适当简略;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态度的不同应在从宽幅度上有所体现;检察机关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效力作充分说明,不可剥夺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和上诉权。

关 键 词:认罪认罚从宽  辩诉交易  审判中心主义  快速审判权  证明标准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Lenient System of Pleaded Guilty and Recognized Fine and Plea Bargaining System and Their Inspiration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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