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出解约 用人单位能追索培训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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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3月,韦小姐与本市某艺术学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成为该校美术教师。由于韦小姐专业功底扎实,校领导经过研究派韦小姐到某知名艺术学院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希望其学成后能够委以重任。在三个月的培训期中,学校除照常发放给韦小姐基本工资以外,还为其支付了培训费四千元。培训结束后,韦小姐学以致用,确实为学校的日常教学带来了良好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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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培训费 用人单位 职工 艺术学校 劳动合同 美术教师 艺术学院 基本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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