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国法律史学属法学学科中的基础性学科, 承担着为中国法学提供自主经验和原创性知识的重任, 决定着中国法学的民族性问题。 然而, 由于知识类型的差异以及表达方式的特殊性, 中国法律史学地位极为边缘, 故而, 提升、 改变中国法律史学的学术水平和学科地位必须处理好两个学术议题: 一是何谓 “ 中国传统法律”, 二是怎样评价 “ 近现代中国的法律转型”。 就研究方法而言, 必须正视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三种差异极大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知识, 即中国传统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 清末民初传入中国的西方近现代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 根据地政权创建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 这些分属不同时代、 不同文化、 不同性质的法制, 有的是民族性及民族精神的体现, 有的体现了现代法学学科的专业属性, 有的则是理解中国当下法治实践的独特视角, 都是研究中国法律史不可或缺的知识前提和历史维度, 都与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 即法治中国建设有着明显的历史渊源。 任何对中国传统法律和近代法律转型的研究都不能对它们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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