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权利、义务平衡结合的公民教育应当体现普遍公平与积极的多元差异两项原则.而在中国公民身份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巨大转型期,如何落实这两项原则成为社会难题.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兴起的教育类非营利组织从教育的普遍公平原则以及积极的多元差异原则入手,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教育资源服务、探索多元素质教育以消解行政化、应试化教育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此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发挥了为政府拾遗补阙、为弱势群体教育以及多元化需求者提供服务以及公众参与、社会资本培育等三种作用.这无疑为我们破解上述难题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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