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统计工作的检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统计稽查,又称统计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统计稽查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稽查对象″)报送、提供、公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及其组织管理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鉴证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帮助稽查对象改进统计工作的一种统计监督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稽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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