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背景下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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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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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协同创新成果的完成单位、归属单位和收益单位三者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形下,职务发明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应引导协同创新单位就跨单位的职务发明奖励报酬作出约定;并应规定在单位间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发明人所在的单位为法定职务发明奖励报酬支付主体,单位转让成果权属时应当保留收益权,明确单位的职务成果转化信息披露义务,赋予职务发明人优先受让权,以防止单位不合理处置协同创新职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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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协同创新 职务发明 奖励 报酬 约定优先 知情权 |
Improvement of Remuneration and Award System for Employee’ s Invention in the Context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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