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草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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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伯履.憲草评论[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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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伯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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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以来,努力草憲之工作,以備将来国民大会之採择,去岁立法委员吴经熊氏会有宪法草案试稿之披露,彼时对於其试稿全文及第二编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有所论列,今立法院又制颁憲法草案初稿,徵求各方人士之批评,蓋以制宪大业,关系国本,故不 (三)体裁必求其简要不繁,凡事涉细微,或须因时因地变通者,应让诸普通法律之范围,不必事事列入宪法。 (四)内容必求其首尾贯澈,自成系统,而不致互相抵牾,又必求其切合实际,足增效率,而不致推行多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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