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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富余人员应依法
摘    要:案例:某会司与外国公司部分合资,新组建了一家在中国注册的独立合资经营法人单位。合资中方单位在未征得本单位张某等6名职工同意的前提下,将其安排到合资单位工作,并要求这几位职工与合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等6名职工认为。他们是舍资中方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合资单位的职工,因此不能与合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向合资中方单位提出要求回原单位上班的请求,并要求合资中方单位补发他们被派到合资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合资中方单位不同意他们的要求。

关 键 词:富余人员  法人单位  合资经营  劳动合同  外国公司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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