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与儿媳的“香火协议”缘何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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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立明,兆利.公婆与儿媳的“香火协议”缘何无效[J].当代老年,2006(1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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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立明 兆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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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民张老汉的独子张某与儿媳林某是中学同学,2004年国庆节时两人登记结婚:2005年11月5日晚7时许,张某去岳母家接妻子,途中遇车祸死亡。儿子的意外死亡,使老两口陷入老年丧子的悲痛中。“折腾”几宿后,老两口儿决定和儿媳“摊牌”,要她把张家的“香火”给留下来。林某此时也同样承受着失去丈夫的巨大痛苦,拖着两个多月身孕的她决定搬回娘家住。这个提议遭到了公婆的极力反对,林某了解公婆的担心后,一再保证把孩子生下来,但此时张老汉夫妇已听不进儿媳的话。见公婆如此执着,林某提出签一份协议:保证日后把与丈夫的孩子生下来,如违约自己愿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并丧失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协议签订后,老两口儿虽然放心了很多,但林某却经不住亲朋好友的劝说,于今年2月“违约”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听到儿媳堕胎的消息,老两口儿在痛苦和气愤之余,决定到法院为“孙子”讨个公道,让儿媳妇赔偿“违约金”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汉夫妇与儿媳签订的“香火协议”是无效的,且法律明确保护妇女的生育权。法院以协议无效、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根据为由驳回了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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