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数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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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龙松熊.论企业数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造[J].云南社会科学,2023(2):11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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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龙松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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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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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号:18ZDA146);;重庆市教委科技项目“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项目号:CXQT19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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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应当包括受让人善意、可归责性、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企业数据的善意取得在权利外观和可归责性上不同于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企业数据的权利外观体现为数据企业的资质和收集特定数据的能力。不能因数据企业以数据的公开利用作为商业模式,而认定其具有可归责性。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允许第三人使用来获取收益的情况下,应当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第三人享有使用权。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由原权利人获得企业数据权益。在企业数据被他人不正当获取,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允许他人使用数据的情况下,应当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使用人继续享有使用权,受让权利的第三人不享有数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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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数据 善意取得 权利外观 可归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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