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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与危险性犯分类溯源及抽象危险犯的本质
作者姓名:薛铁成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基金项目: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区矫正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数字时代社区矫正人员数据权利保护研究”(SQJZ202209);
摘    要: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从行为角度认定犯罪分类的结果。虽然这一分类源于日本,但与德国刑法中的危险性犯具有相同的内涵。具体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具体危险性犯,抽象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抽象危险性犯。对前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对后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由立法直接作出规定,无须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鉴于刑法用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采用危险犯与危险性犯的危险犯犯罪分类,抽象的具体危险犯(即准抽象危险犯)其本质属于具体危险性犯,不应单独增设。

关 键 词:危险犯  危险性犯  抽象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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