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诉讼评注 |
| |
引用本文: | 戴书成.《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诉讼评注[J].云南社会科学,2023(1):131-143. |
| |
作者姓名: | 戴书成 |
| |
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人格权禁令可以在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前为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及时提供更积极的制度方案,从制度定位上并不同于现行法中的诉前行为保全。《民法典》997条所设定的要件决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既不是纯粹的实体法规范,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法规定,而是实体与程序交叉的请求内容。中国诉前行为保全的程序理念主要参照英美禁令制度,并不具有程序独立性。就独立性而言,中国人格权禁令程序更贴近德日的保全程序。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中,迅速保护受害人的程序价值优先于适正公平。禁令程序的迅速性程度取决于人格权侵害案件的紧急性。人格权禁令更强调职权主义,并在程序保障上弱于普通程序。不仅应明确禁令程序的特性,更应探讨研究具体的程序设置与对接协调,从而在确保实现禁令快速保护目的前提下兼顾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
|
关 键 词: | 人格权侵害禁令 诉前行为保全 人格权请求权 准司法程序 民事禁令程序 |
|
|